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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制:賦稅中應送繳節(jié)度、觀察使府者,初名送使,后稱留使。《舊唐書·食貨志上》:“令州縣鑄錢……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舊五代史·唐書·張延朗傳》:“不欲令有積聚,係官財貨留使之外, 延朗 悉遣取之?!?b>《資治通鑒·后晉高祖天福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 唐 制:諸州財賦為三。一上供,輸之京師以供上用也;二送使,輸送於節(jié)度、觀察使府;三留州,留為州家用度。其后天下悉裂為藩鎮(zhèn),支郡則仍謂之留州,會府則謂之留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