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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比除名輕。 唐 律除名者六年后聽再錄用,特除名者三年后可敘官,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 宋 沿 唐 制。《唐律·名例三·除名者》:“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敘法同免官例?!?b>《宋史·刑法志二》:“ 熙寧 二年,內(nèi)殿崇班 鄭從易 母、兄俱亡於 嶺 外,歲餘方知,請行服。 神宗 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jīng)時無安否之問,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