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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shí)官府征收錢糧時(shí)以彌補(bǔ)損耗為名,在正額之外另征的部分。 唐 白居易 《不奪人利策》:“所以王者不殖貨利,不言有無。耗羨之財(cái)不入於府庫,析毫之計(jì)不行於朝廷者,慮其利穴開而罪梯構(gòu)?!?b>《儒林外史》第四回:“我這 高要 ,是 廣東 出名縣分,一歲之中,錢糧耗羨,花、布、牛、驢、漁、船、田房稅,不下萬金。” 清 薛福成 《敘疆臣建樹之基》:“地丁有正額、耗羨、租糧三款。”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一條鞭法,名為永不加賦,而耗羨、平餘,猶在正供之外。”
舊時(shí)官吏徵收銀糧時(shí),為防止漕運(yùn)的耗損,於正額之外多收若干,稱為「耗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