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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稱為“農村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在我國農村建立起來的政社合一的組織,既是我國農村的基層政權組織,又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在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后,根據(jù)政經分離的原則,人民公社已轉變為農村單純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不再具有基層政權組織的職能,這一職能已由重新建立的農村鄉(xiāng)鎮(zhèn)政府機構所取代。
大陸原有農村中政社合一的組織。由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聯(lián)合而成,組織體系分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規(guī)定生產資源一律收歸公有。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後來發(fā)生農村經濟危機,中共採取若干修正措施。並於民國七十二年透過修憲,確定將政社合一改為政社分開,人民公社體制遂告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