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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元 的一種包稅制度。 宋 代對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稅收,由官府核計應征數額,招商承包。承包者按定額向官府納稅,超額的歸承包人。 元 沿 宋 制,但包稅范圍更擴大。 宋 王得臣 《麈史》卷上:“二曰酒茶,乃 景德 以前,因撲買縣酒,其課利計茶以納。”《元典章·圣政二·薄稅斂》:“諸處酒稅等課已有定額,商稅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若於額上辦出增餘,額自作額,增自作增,仍禁諸人撲買?!?a href="/hycd/c/c57860.htm" target="_blank">參閱《宋史·食貨志下七》、《元史·食貨志二》。
宋元時,一種包商承包稅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