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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元 的一種包稅制度。 宋 初對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稅收,由官府核計應征數(shù)額,招商承包。包商(買撲人)繳保證金于官,取得征稅之權。后由承包商自行申報稅額,以出價最高者取得包稅權。 元 時的包稅范圍更加擴大。 宋 歐陽修 《乞免蒿頭酒戶課利札子》:“臣竊見 河 東買撲酒戶,自兵興數(shù)年,不計遠近,并將月納課利,支往邊上折納米粟?!?宋 張耒 《明道雜志》:“ 仁宗 時,有大豪 焦隱 者,嘗詣三司投狀,乞買撲 解州 鹽池,歲納浄利?!?/p>
一種宋元時包商承稅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