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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初承 五代 舊制,州縣官俸均給實物,并指定由所屬民戶出錢易回。這些被指定的民戶稱為“奉戶”。每本官所受物,凡一千,分與兩戶,一戶輸錢五百。如物價不足以抵官俸原數(shù),即由奉戶補足,官府則免除其夏秋兩稅以外的其他賦役。此制起于 后漢 乾祐 中,至 宋 太平興國 元年始廢。見《宋史·職官志十一》。